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 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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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高等院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环顾全球,美国的总体科技成果转化率达80%,成果转化的收益位居世界各国前列。理解美国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必须从政府治理和高校管理两个层面分别展开,正是由于政府和高校两个层面的共同努力、有机协同,既保障了科研成果的创新性,激发了科研人员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商品的积极性,而且为成果转化的顺利展开提供了必要的环境条件。

科技成果转化成就大

  20世纪40年代,许多美国高校成立了资助项目办公室(SPO),主要负责处理由政府、企业、个人资助的科研项目。其中,由政府自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专利、软件和著作权等发明成果,所有权长期属于政府。由于当时的美国联邦政府并没有统一的专利政策,所以这些科技成果的商业化应用必须通过26个政府部门的审批。截至1980年,联邦政府虽然持有2.8万件专利,但授权商用的比例低于5%。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首先,繁琐的行政手续直接导致了大量专利闲置。其次,政府成为科技成果的管理者,既没有动力也没有能力进行成果转化。最后,受政府资助的高校、中小企业虽然具有将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的意愿,却苦于没有科技成果的所有权。

  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真正发展契机出现在1980年。在威斯康星大学等机构的游说之下,美国国会参议员伯奇·拜厄与罗伯特·杜尔提出《拜杜法案》,1980年由国会通过,1984年进行了修订。该法案明确规定,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取得的发明成果,所有权属于高校等受资助单位,从而引发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变革。到2008年,美国高校的技术许可收入已超过34亿美元。根据2009年194所美国高校的数据统计,2007年美国高校共获得488亿美元的研究经费。1998年至2006年期间共引入新产品4350个,其中2006年产出的新产品686个。利用高校科技成果,每年衍生创办555家新公司,平均每周创造13个新产品,成立10家创新公司。相关资料显示,2008年至今,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且一直保持着比较活跃的状态。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官方网站的数据,在2008年之前,美国每年的高校专利许可数量从未达到3000项,而2008年实现跨越式腾飞,高校许可数量高达3818项,且保持着稳定增长的状态,到2016年为4149项,2017年达到4496项。

助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有力

  首先,政府高度重视立法,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构筑了必要的制度基石。1980年,继《拜杜法案》通过后,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规定大学在联邦政府资助下获得的发明成果如果在一定时期不能实现向产业转移,联邦政府有权决定由其他机构来继续实施商业化。1986年,美国又颁布了《联邦技术转让法》,该法案旨在通过授权公营的实验室缔结合作研究合约,鼓励国家实验室与工业界合作建立科研联合体,以促进技术转移。之后,为了加速联邦资助的技术成果的转移,提高国家经济的竞争力,美国又对《联邦技术转让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这些做法,鼓舞了高校参与技术转移和商业化活动的热情,引导了美国许多著名大学制定比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成为推动美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制度安排。

  其次,政府作为“服务者”角色的合理定位与有效扮演,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有力的公共服务支撑。目前,美国已经逐步形成了较完善的科技市场,大学科技成果产品化的过程几乎完全在科技市场中进行,政府不再以强硬的手段直接干预科技市场,转而将精力放在了如何对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资助的方式上。在逐步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中,美国政府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支持,如制定和实施各种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的计划、共建产学研合作机构、建立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和良好环境,包括提供风险资本、实行税收减免、提供低息贷款及提供资料信息等。

  最后,政府丰厚的科研项目资金资助,为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财力支持。当前,美国大部分高校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是联邦政府的国防部、国家宇航局、能源部、农业部、卫生部、商业部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7个部门。其中,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于1950年由美国联邦政府设立,每年的经费约55亿美金,其中20%左右用于高校的数学、电脑、科技等领域的研究。充足的研究经费不仅促进了研究成果的产生,也使学校和教师能够比较从容地面对转化过程中的经费压力,巨额的科研经费,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各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完善

  在“为社会提供服务”理念的引领之下,在美国许多高校的21世纪教育发展战略中,不仅强调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质量,还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为了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中坚决贯彻“为社会提供服务”的理念,美国高校又建构了一整套具有可操作性、可行性的管理机制。

  首先,美国高校大多成立了专门机构来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美国许多高校都有技术转移办公室(OTL),并通过美国大学技术管理协会(AUTM)——一个以科技成果转让为核心目标的全国性组织,进行广泛的合作与联系。OTL最初由斯坦福大学率先于1970 年成立,现在已经发展为全美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的样板。它是高校内设机构,由学校直接管理知识产权。其主要职责是搭建科研人员与产业界的桥梁和纽带,负责有关成果转化工作。

  其次,美国高校设立了比较合理的运行流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其一,通过发明披露环节,科研人员向高校报告研究成果。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发明的标题、发明人、研究资助者、形成发明核心概念的时间、已经公布的有关发明的信息和出版物等。其二是通过创新性、应用性评估环节,OTL技术经理对科研人员的发明进行评估。通过在OTL内部展开讨论,征求企业中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掌握发明的创新程度,预测应用领域,寻找潜在买家。其三是通过发明营销环节,OTL的技术经理开始着手联系相关企业,在不透露技术秘密的前提下,向有兴趣的企业当面介绍发明的总体情况,或与企业保持联系。其四是协议谈判和后续监督环节。OTL的目标是达成双赢,赋予技术经理充分的谈判自由,技术经理会为企业提出各种各样的选择。比如,考虑到处于创业阶段的公司资金有限,技术经理会最大限度地减少一次性的许可费,或者同意企业获得技术许可期权。一旦许可协议开始执行,技术经理对协议生效后的管理给予同等重视,监督协议的实施情况,并接收企业报告和专利收入,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将专利收入分别分配到发明者、发明者所在的部门和学校手中。

  最后,美国高校设立了激励性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美国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很好地处理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麻省理工学院的科技成果转让收入,15%用于技术转让办公室的工作开支,其余1/3归技术发明人,1/3归发明人所在院系或实验室,1/3归学校收入。因为政策落实得比较好,教师和科研人员以及各院系实验室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成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之源。

  当前,中国正处在致力科技创新、加速追赶发展的关键期,高校作为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一环,在中国创新体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借鉴美国高校科研创新及成果转化创新管理与激励机制,无疑有助于中国高校科研创新管理、运行体系的创新发展。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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