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加强和完善学术诚信建设, 建立法律监督惩戒机制
文章界定了学术不端行为并做出分类, 认为学术不端行为由主体、不端行为和过错构成, 认定学术不端行为需要解决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组织问题和程序问题。文章建议设立国家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科研资金资助机构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学术单位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等为一体的学术不端监督惩戒组织体系, 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各种责任通过立法予以统一, 从而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惩戒机制, 重建学术诚信。
当前, 基于学术资源的稀缺、学术机制的不健全等原因, 学术不端行为多有发生, 学界呼吁我国加强和完善学术诚信建设, 建立法律监督惩戒机制, 维护学术声誉。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学术单位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监督惩戒进行了一些探讨, 出台了立法和内部规则,但与欧美发达国家严格而完善的学术监督惩戒制度相比还有差距, 也不能适应我国科学(包括哲学社会科学)日新月异发展以及对学术机制健全的需要。因此, 本文不揣冒昧, 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其监督惩戒进行探索, 以求方家指正。
一、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与分类
关于学术不端行为, 美国国会组织领导的“科研公德委员会”(CommitteonResearchIntegrity)指出:科研不端行为是指不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或知识财产、有意阻碍研究进展或危害到歪曲破坏科学记录或损害科研工作的诚实性的严重恶劣行为, 包括僭越擅用、干扰破坏和歪曲发表。《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的定义是: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我们认为, 学术不端行为应定义为:在学术研究计划制定、经费申请、研究行为、研究评审和研究报告等学术和研究活动过程中伪造、篡改、剽窃及其他严重背离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的学术规范、公认道德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严重背离社会公德与社会规则的行为。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不同的内容特点, 参考《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中对科学不端行为的分类, 学术不端行为可以分为六类:(1)故意虚假陈述, 比如编造数据、篡改数据, 改动原始文字记录和图片, 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以及职位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2)侵犯他人著作权, 比如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引用时故意篡改内容、断章取义;(3)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4)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 比如将同一研究成果提交多个出版机构出版或提交多个出版物发表, 将本质上相同的研究成果改头换面发表, 将基于同样的数据集或数据子集的研究成果以多篇作品出版或发表; (5)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 (6)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 包括骗取经费、装备和其它支持条件等科研资源, 滥用或严重浪费科研资源, 在个人履历表、资助申请表、职位申请表以及公开声明中故意包含不准确或会引起误解的信息以及故意隐瞒重要信息。
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必须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构成予以判断。学术不端行为的构成有三个方面:一是学术不端的主体是从事学术活动的学者及学术单位,主要是违背诚实的科学原则对科研权利资源、学术自由的滥用, 比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同一科研成果重复发表等。二是存在学术不端的具体行为,一般要求行为发生在研究计划制定、经费申请、研究行为、研究评审和研究报告撰写等学术和研究活动过程中,行为背离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的诚实公正原则等学术规范、职业道德, 或者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背离社会公德、社会规则;三是学术不端行为违背学术界诚实、公正等基本原则,违背社会公德,一般要求是有意为之。无过错者无责任。《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规定:“对于在研究计划和实施过程中非有意的错误或不足, 对评价方法或结果的解释、判断错误, 因研究水平和能力原因造成的错误和失误,与科研活动无关的错误等行为,不能认定为科学不端行为。”因此, 判定科学研究中的不端行为需要考虑主观心态的存在,不能只凭借行为效果而不考虑过错加以判断。
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需要明确两个问题:一是谁来认定, 二是怎样认定。前者解决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组织问题, 后者解决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问题。
(一)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组织
从我国目前来看, 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一般局限在同行之内, 由科研资金资助机构或学术单位自行组织加以判断。科研资金资助机构作为科研活动的资金支持者, 有权为接受资助的个人或机构制定相应的规范, 包括不得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规范; 接受资助的科学家以及科研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包括不得实施学术不端行为。这些由科研资金资助机构制定的规范可以对接受资助的科研机构和个人进行约束。除科研资金资助机构外, 目前各高校及科研单位是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主体。一旦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多由学术委员会聘请各个学科领域的专家, 以及法律专家作为顾问, 评价是否发生不端行为以及不端行为的严重程度, 并据此做出判断和给予相应的责任承担。
(二)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的程序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这一程序包括:(1)受理立案。一般是依相对人的申请开始, 包括有关当事人的匿名举报。中科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将受理对象限于“对于有明确涉嫌科学不端行为的事实和理由, 且有真实署名的书面投诉”。要求真实署名可以节省许多人力物力, 但在中国的“熟人化”社会和学界“小圈子”里是否带来负面影响值得研究。(2)调查。包括初步调查和正式调查。初步调查即访谈涉案对象、收集信息以初步确认不端行为是否存在; 正式调查包括对实验和其他数据进行广泛评议,对研究涉及的所有当事人进行访谈等。从事这项工作的调查人员, 有时会从其内部或外部的相关领域专家那里寻求帮助。调查过程中, 调查机关与人员可以采取包括检查、询问证人和鉴定人、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书、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勘验、科学实验、鉴定等各种措施。(3)听证。调查组织经过调查取证, 认为指控的学术不端行为属实时, 应通知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当事人, 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 应当为其安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对此没有规定, 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 可以举行听证会。”但规定极为简略, 并没有明确听证的具体内容。(4)决定。调查要最终形成报告, 给出不端行为是否属实、不端行为严重程度的结论, 并据此结论给出处罚。(5)申诉与复查。当事人如果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存有异议, 可向委员会所属组织提出申诉, 要求重新进行调查。(6)结果公布。学术不端行为不仅仅是侵犯了个人权益, 而且危害整个学术的健康发展, 应当通过公众媒体对外发布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应的责任。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
通常各国对学术不端行为采取教育为主、惩处为辅, 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我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通过的《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3条第4款规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做到宽严相济。”学术不端行为要根据学术规则依法处理。
美国《联邦政策》规定, 联邦机构对违规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包括: 采取适当步骤纠正研究记录; 给当事人发谴责信, 提供保证遵守适用法规或裁决条款的特别保证或担保金;延迟或者终止一项已有的资助; 根据适用的政府关于延期或终止的规定, 对相关活动进行延期或者终止。作为雇主单位的研究机构对于违规人员一般会做出更为严厉的处理, 包括:终止雇佣、察看、扣除薪水、取消学位等。[1]根据目前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关规定, 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导致行政法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民法通则、著作权法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学术不端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我们需要重点关
注的是学术不端行为的行政法责任, 多规定在专门的监督惩戒立法、监督惩戒规则中, 比如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和《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种类有:警告;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通报批评;责令接受定期审查;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相关科研活动;中止项目, 并责令限期改正; 终止项目, 收缴、追缴项目经费; 在一定期限内, 不接受计划项目的申请;记过;降职;解职;解聘、辞退或开除等。《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理种类有: 书面警告; 中止项目; 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申请或评议、评审资格;内部通报批评;通报批评。除此之外, 科研机构对所属工作人员还可能实施纪律处分、解除劳动关系等。
四、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惩戒机制的建议
监督惩戒学术不端行为, 单纯靠学术共同体的自治和学者本身的自律并不能解决问题。引入他律是必要的。预防和减少学术不端行为需要有完善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作为后盾。2006年, 韩国汉城大学黄禹锡发表在美国权威的《科学》杂志上的一篇论文被揭露出来实验材料和数据有假。结果, 论文由杂志宣布撤销, 黄禹锡被汉城大学宣布撤职, 黄自己公开向公众道歉。我国也出现过学术不端事件, 比如“汉芯”事件、清华大学医学院院长助理刘辉伪造学历、伪造工作经历的不端行为等, 这要求我们将完善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惩戒机制提上日程。这里笔者探讨四个问题:
(一)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组织问题
应当说, 我国的科研资助单位和学术单位在过去监督惩戒和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否需要建立统一的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惩戒委员会? 欧美发达国家为治理学术不端行为, 纷纷建立全国统一的组织以制定相关政策和立法, 具体认定学术不端行为。比如, 美国联邦政府在“廉洁与效益总统委员会”下设“科研不端行为工作组”。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为促进各政府机构落实“关于不良研究行为联邦政策”, 成立了部门间协调小组, 推动制定落实措施。在部门层次上, 一些联邦机构也成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处理不良学术行为。一些非官方机构如美国科学院也依照上述联邦政策设立了“科学职责及科研行为检查署”。[1]丹麦在科技与创新部下专设学术不端委员会, 负责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委员会下设三个分委会, 涵盖科技、卫生、经济和社会等全部学术领域。丹麦政府认为, 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监管集中到一个独立的外部机构, 更能够克服研究机构自查可能带来的弊端, 对于确保丹麦学术诚信具有重要意义。[2]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 可以考虑设立国家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科研资金资助机构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学术单位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等为一体的学术不端监督惩戒组织体系。
我们可以把学术单位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学术资金资助机构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作为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初审机构, 国家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作为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复审机构。国家学术不端监督惩戒委员会负有制定和监督学术监督惩戒法律、政策实施的管理职能。它制定的政策是其他机构制定不端行为规范的依据, 具体机构可以按照自己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规范。一般情况下, 它不进行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 它才会介入并可以开展独立调查。目前, 国家教育部已经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 属于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 是全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学术风气建设的指导机构和咨询机构, 工作任务之一是针对高等学校的学术示范的不端事例进行调研, 举行听证会等, 以供有关单位参考。
(二)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启动与结果的公布问题
我国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程序一般是由申请人举报引起。学术单位很少自己主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 这种情况不利于我国的学术机制建设。可以考虑由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机构依职权开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 当当事人的学术不端行为危害到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时, 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惩戒机构有权依职权立案调查。而且, 要求举报学术不端行为才能立案的这种方式, 不符合现阶段学术界的实际情况, 可以考虑匿名举报学术不端行为同样可以立案受理的方式。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结果公布,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都缺乏这一规定。但是, 实际上, 学术不端行为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人的权益, 而且侵犯公共利益, 公众有权知道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结果。因此, 我们有待通过立法强制公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结果, 接受公众的监督。
(三)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形式问题
应当说, 目前我国学术不端行为的责任设定较为混乱, 影响法的遵守和适用。由于惩戒方式因为政令不一而相异, 我们迫切需要统一立法把学术不端行为的各种责任统一起来。
(四)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惩戒机制需要特别关注社会科学
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存在一定的差异,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标准难以把握, 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惩戒尤其需要重视。科技部、教育部、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和中国科协等六部门曾计划在科研领域联手开展科研道德建设, 打击学术不端行为, 将联合制订和发布《关于加强我国科研道德建设的意见》, 为科技界科研道德建设提出方向和目标;研究编撰《科研诚信指南》, 形成全国科技界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编写《科研诚信知识读本》等教材, 推动高校、研究机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开设科研道德课程, 提高科技人员科研道德水平;宣传科研道德高尚的先进个人, 在科技界营造尊重科学、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应当说, 自然科学在科研诚信建设上走到了前列, 社会科学要奋起直追, 强调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惩戒,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 教育部已经在社会科学委员会下建立学风建设委员会, 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监督惩戒。2004年8月, 教育部颁布了建国以来第一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教育部2005年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2006年出台《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 并将出台《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知识产权规定》等。中国社会科学院是国家级的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理应牵头主导监督惩戒学术不端行为, 在社会科学诚信建设工作中走在前列。
作者:柳华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732)
蒋熙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北京100732)
董兴佩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编辑 (济南271019)
李 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博士(北京100040)